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聾人協會章程

79年11月25日經本會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0年1月10日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88454號函核備
87年3月15日經本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8年3月21日經本會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9年3月19日經本會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0年3月25日經本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0年4月16日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9012929號函准予備查
91年3月16日經本會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1年4月2日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11303號函准予備查
93年4月10日經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3年5月19日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20394號函同意備查
102年4月14日經本會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2年6月21日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20197451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聾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Deaf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
第二條:本會為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研究、推廣手語,增進社會大眾對聾人之瞭解與接納,協助政府為聾人謀求更完善的福利、教育、就業促進事項,幫助聾人解決生活上問題,為聾人建立無障礙之環境空間促成健全理想社會之實現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以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域,並得經主管機關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手語研究及相關國內、外手語資訊之蒐集研究事宜。
二、手語辭典、專業手語系列、手語教學教材之研究編定及出版物之製作。
三、推廣手語,培育聾人專業師資人才與進修事項。
四、培訓專業手語翻譯員、推動手語翻譯員檢覈制度、資格認定及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事項,協助聾人解決與一般人互動問題。
五、協助政府積極推展聾人各項相關事務,含教育、社會福利、學術研究、交通、勞工、衛生保建、消防救災、警政治安、環境保護、藝術文化、休閒育樂及體育等。
六、配合政府積極協助聾人解決就學、就業、職訓、就醫、就養、無障礙環境及保護殘障者權益等措施,並研擬各項殘障者有相關法令。
七、協助聾人就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福利、心理、家庭、教育、社會問題之諮詢服務、協調輔導與方案規劃事宜。
八、提供國內外聾人相關資源,以及社會福利、教育與勞工等各方面資訊,推廣校園宣導、社會宣導、社會教育,增進社會大眾對聾人的暸解與關懷。
九、推展聾人藝術文化、休閒旅遊以及增進聾人育樂活動事項。
十、聾人社會教育、藝術文化、休閒旅遊、勞工就業等活動之參與及辦理事項。
十一、建立國內與國外聾人相關團體之聯繫、合作關係、以及聾人服務資訊網絡,並積極參與及辦理聾人交流相關事務。
十二、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並熱心助益參與公共事務,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贊助會員。
三、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會務發展有特殊貢獻,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推薦為名譽會員。
四、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甚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之情事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前項經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擔任本會所指派之義務。
第十一之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得設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得設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候補理監事,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會得票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票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本會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由理事會通過敦聘之,其任期與理事、監事同。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情形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輔佐之,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三條: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間應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議決,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費: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65歲(含)以上入會費新台幣500元,免常年會費。
夫婦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500元,常年會費二人新台幣800元。
二、贊助會員:免入會費,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贊助新台幣伍萬元(含)以上免入會費,終身免常年會費。
三、名譽會員:免入會費,常年會費壹萬元。
四、團體會費: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五、事業費。
六、 會員捐款。
七、其他樂捐。
八、委託收益。
九、基金及其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連續一年不繳納會費,經通知限期繳納會費逾期不繳納者,喪失其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第卅一之一條:本會(會員代表)通過入會後,自繳納常年會費當日起至共十二個月為止,即為一年期(例如: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卅一日),一年到期之前,應繳納會費。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每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並經提報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者,先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冊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五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六條:本會章程有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